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6年4月10日起,對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紙袋紙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6年第8號公告(詳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0日起,海關對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紙袋紙(稅則號列:48042100和480431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進口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反傾銷范圍內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4804210000和4804310020。
三、凡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紙袋紙的進口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原產地并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據文件。如果原產地為美國、歐盟或日本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無法確定原產地的上述貨物,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歐盟或日本,但進口收貨人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徑仍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四、有關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紙袋紙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及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五、對于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9日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紙袋紙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按本公告規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適用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進口收貨人可自2016年4月10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8號
2.未漂白紙袋紙反傾銷稅稅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