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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小知識|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水產品)備案
- 發布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9/12/17 9:52:18
怎么辦理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水產品)備案? 往下看 申請方式 在“互聯網+海關”登錄,并在企業管理和稽查模塊下選擇“更多”找到相應的類別。 網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1.出口加工用水產養殖場備案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養殖場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3.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養殖許可復印件; 4.養殖場質量控制體系文件; 5.養殖場平面示意圖及彩色照片(包括場區全貌、養殖池、藥房、飼料房、進排水設施等); 6.養殖塘(池)分布示意圖及編號; 7.養殖水質檢測報告,需符合《漁業水質標準》要求; 8.所用飼料的品名、成份、生產許可證號及檢驗檢疫機構備案證書復印件; 9.所使用藥物(含消毒劑)品名、成分、批準號、生產企業、停藥期清單; 10.養殖技術員、質量監督員的資質材料; 11.養殖場與擬供貨加工廠的供貨協議原件,加工廠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復印件; 12.由擬供貨加工廠代為辦理的,需提交養殖場委托加工廠辦理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審 查 標 準 1.取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養殖許可,擬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養殖水產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關于公布實施備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種目錄的公告》(質檢總局2012年第149號公告); 《關于施行<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質檢食〔2011〕286號)。 本期內容轉自 12360海關熱線
2.具有一定養殖規模(土塘或者開放性海域養殖的水面總面積50畝以上,水泥池養殖的水面總面積10畝以上,場區內養殖池有規范的編號)的養殖場可申請備案;
3.養殖場的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符合《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第135號令)要求。